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培訓管理規則》的規定,“培訓機構應當為在本機構參加培訓的學員建立培訓檔案,并在培訓結束后出具相應的‘船員培訓證明’”。船員培訓證明是船員參加完成培訓的證明性文件,也是船員有資格參加相應考試的必備條件,因此是很有用的。如果船員參加培訓過程中,培訓出勤率低于所規定學時的90%,培訓機構是不能為該船員出具培訓證明的。因此船員也就無法參加相應的適任考試,例如參加的培訓課程總學時是24個學時,按照此計算,如果缺席3個學時,出勤率就達不到90%,培訓機構就不能出具培訓證明,該學員就無法申請相應培訓的考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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